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首先按合伙协议约定;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人甲欠乙10万元(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乙同时对合伙企业负有10万元债务。乙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权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抵消。
合伙人甲的个人债权人乙,可以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参与表决、查阅财务账簿等)。
普通合伙人甲的个人债权人乙,甲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关于乙的救济途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乙可直接以自己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抵销甲欠自己的债务
乙可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
乙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乙可直接要求合伙企业以企业财产替甲偿还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普通合伙人要求其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无需先向合伙企业主张权利。
新合伙人张某入伙时,与原合伙人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张某仅对入伙后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在合伙内部有效,但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
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不得另行约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且不得在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退伙。
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甲因车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当然退伙,没有任何例外。
普通合伙人甲因死亡而当然退伙,退伙生效日为甲死亡之日。
关于除名退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合伙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议将其除名
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对被除名人生效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
除名退伙须经被除名人本人同意方可生效
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关于合伙人与公司股东义务的对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合伙人可劳务出资,公司股东也可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比公司董事/高管更为严格,源于合伙的人合性
公司股东的善管义务比普通合伙人更为严格
合伙人与公司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
2026年4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公告,重点整治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算法推荐不透明等问题。某合伙企业开发了一款用户画像类App,在用户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收集的用户消费数据共享给关联公司用于商业推广 , 关于该行为的法律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用户注册时未明确拒绝即视为同意,共享行为合法
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共享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合伙企业不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约束
只要将数据匿名化处理,就无需获得用户同意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首次明确列举了五种"一般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包括独立研发和反向工程。某合伙企业前合伙人退伙后,凭借在合伙期间积累的公开行业知识和技术经验,独立开发出与原合伙企业相似的配方。原合伙企业主张其侵犯商业秘密。 下列分析最准确的是
前合伙人掌握的技术信息必然构成商业秘密,独立开发也构成侵权
基于通用知识技能做出的创新成果一般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除非其使用了合伙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的具体技术信息
退伙后即丧失使用任何在合伙期间获得的知识和经验的权利
反向工程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