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的 “财政性资金”,仅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不包含预算外资金。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无需随机选取。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仅当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时才可适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不属于其适用情形。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且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方式仅适用于采购货物,不适用于采购服务或工程。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时,必须重新签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签订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损害自身权益的,可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处理的结果,无需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集中采购机构是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以确保采购过程合规。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